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更一,10,2020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兆航土木包工業(原名兆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上 訴 人 謝子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蘇姵禎律師
被上訴人 達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秀華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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