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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景文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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