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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朱燕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 萬5,39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3萬7,9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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