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重上,25,20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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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張洪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陳榮舜
林和虎
賴毓姍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鍾國樑
丁永昌
陳昕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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