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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黃聰霖
被上訴人 黃文章
黃文昌
黃建仁
黃建成
黃建霖
黃仁雄
黃秋和
黃基明
黃文賢
黃世芳
李木加
黃明揚
黃友仁
黃鶴(原名黃嘉成)
黃嘉祥
黃春發
黃春來
謝振豐
劉盧恆味
黃文雄
黃文華
黃復榮
洪一修(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懿瑤(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謙(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光明六路東二段
洪嘉宛(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珍(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朱容瑩(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雨濃(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翌維(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臨(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黃文章、黃文昌、黃建仁、黃建成、黃建霖、黃仁雄、黃秋和、黃基明、黃文賢、黃世芳、李木加、朱容瑩、李雨濃、李翌維、李佳臨(上4人均為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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