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上,220,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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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林王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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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參 加 人 張旭光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上訴人 張旭昇
張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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