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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朱春秀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被上訴人 梁書瑜
訴訟代理人 謝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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