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再易,22,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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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毛建棠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9 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繳納,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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