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祐菁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林廷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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