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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即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柯偉震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附帶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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