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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 訴 人 蔡幼
上 訴 人 黃塏中
上列上訴人與吳阿蘭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25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16,000 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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