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勞上易,12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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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被 上訴 人 龔銘欽
周寶輝
梁坤耀
王進富
王萬逢
歐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

上訴人另抗辯稱: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8條、第49條之規定,係針對童工及女工,非適用於全體勞工;

再者,小夜班與日班工作環境及內容相差無幾,基於薪資平等原則,兩者工資應相同,原判決逕認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誤認勞務對價性,並悖於現今商業型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務對價性,亦悖於現今商業型態云云。

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

小夜班工作時間為下午4時15分至晚間11時15分,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4頁至第75頁),則夜間6時至10時工作,較諸日間工時,亦屬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

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

另勞基法第48條、第49條雖僅就特別保護童工、女工之目的而明文限制於此時段內工作,然童工、女工以外其他勞工之身心於危險工時工作並非不受影響。

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

2、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且上訴人發給之系爭夜點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職等而有差異,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早班人員除未受有夜間危險工時工作之不利益外,亦早已知悉若未輪值大夜班、小夜班即無法領取系爭夜點費。

是以,員工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輪值三班,並領取各班別應有之工資,且輪值大夜班、小夜班者可再領取系爭夜點費,自無差別待遇存在,並未違反勞基法第25條規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姓名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龔銘欽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13.5 退休前3 個月 5,333.3334元 241,575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5 退休前6 個月 5,383.3334元 2 周寶輝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9.83333 退休前3 個月 4,933.3334元 226,103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16667 退休前6 個月 5,050 元 3 梁坤耀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 個月 5,116.6667元 175,663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4.5 退休前6 個月 5,091.6667元 4 王進富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5 退休前3 個月 4,933.3334元 221,442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5 退休前6 個月 4,916.6667元 5 王萬逢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3.5 退休前3 個月 5,366.6667元 210,183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 退休前6 個月 5,316.6667元 6 歐明輝 109 年7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 個月 4,983.3334元 186,083 元 109 年8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5 退休前6 個月 4,833.3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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