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蔡清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 蔡邦正
蔡財發
蔡財源
蔡茂祥
莊金英
張志堃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杰
被上訴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金蘭
被 上訴人 郭嵐彬
訴訟代理人 郭仁益
林金蘭
被上訴人 黃貴珍(蔡世川承當訴訟人)
蔡文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曾鳳柑
被上訴人 張志村
何鈞萩(劉致君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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