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上,8,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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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羅芷青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必原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認兩造有和解意願且有和解可能,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利兩造協商和解事宜,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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