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215,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江尉卿
王證凱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 訴 人 吳明儒

黃理貞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受告知人 盛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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