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蘇玉珍
蘇秀娥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 訴 人 蘇宗監
蘇明絹
蘇玩伶
被上訴人 蘇家德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