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李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1,9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