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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訴人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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