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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內容包括劉佳聰、潘茂森、潘安林等人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這些訴求並未違反法律,因此予以駁回。此外,還提到訴訟代理人陳水聰和簡汶珊的代理權也被駁回。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麥千里
郭潘綿麗
潘錦樹
劉佳聰
潘茂森
潘安林
劉秀琴
劉潘秀枝
李姮穎
潘聰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葉容妹
李永婷
李永玲
李永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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