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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游小娜
佟光懿
被上訴人 邱琍貞
申效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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