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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抗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余正中
余繼中
代 理 人 沈玉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111 年度抗字第2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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