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5號
再審原告 陳自在
陳秋釵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許庭瑋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5元(計算式:45,053元/㎡×0.84㎡=37,845),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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