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黃湘鈞
黃期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芷寧即賓士當舖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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