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勞上易,141,2022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黃湘鈞
黃期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芷寧即賓士當舖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