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家上,81,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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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81、82號
上 訴 人 寇祥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寇宇橋間確認遺囑有效(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1號)及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2號),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分别於第一、二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00號及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4號),業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已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惟上訴人迄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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