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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
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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