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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阮淵長
被 上訴 人 阮郁愷
阮淳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09,664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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