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內門南海紫竹林寺
兼法定代理人 宜清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俊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美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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