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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薛家鈞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被上訴人 薛詠耀
薛夙晴
薛惠文
薛惠方
薛李阿娥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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