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家再,7,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沈明發
再審被告 姚春紅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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