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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秀金
視 同
再審原告 曾國偉
曾秀芳
曾淑屏
再審被告 曾翠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翠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曾秀金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43元(依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一、二審主張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按其應繼分比例為1/5計算,即19,920,714×1/5=3,984,14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0,751元,未據再審原告曾秀金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曾秀金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附表(前訴訟程序一審判決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446,860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612,000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64,000 4 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建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42,300 5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建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 118,200 6 臺灣銀行五福分行存款3,064,514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064,514 7 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2,433,949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2,433,949 8 高雄五塊厝郵局存款93,067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93,067 9 高雄五塊厝郵局定存存款3,141,126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141,126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191,890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191,890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406,562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406,562元 12 元大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8,940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8,940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2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2 14 臺灣銀行美金100.71存款折合新臺幣3,030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030 15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1,335股 0 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6股 0 17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000股 711,200 18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27,701 股 1,902,744 19 長谷生活科技2,519,000股 0 20 永豐雙債月基金(臺銀帳戶000000000000)000,330元暨至執行日止之利息。
705,330 21 友達50,000股 675,000 合 計 19,920,714 備註:遺產價值參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見前訴訟程序一審卷一第24至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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