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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94,019元,應徵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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