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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英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彥霓律師
被 上訴人 詹雅虹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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