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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簡崑益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邵沛縈
被上訴人 孫財壽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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