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許宏溫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上訴人 莊達民
莊立民
莊正民
莊瑞娥
莊兆娥
莊碧娥
黃柏鈞
黃奎富
黃薇芬
吳憲彰
吳佳燕
吳淑姬
吳淑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文良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上訴人 黃千鳳
兼訴訟代理人 黃乙哲
被上訴人 黃建聲
陳黃聖慧
方士榮
陳于婷
方銘石(兼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月香(兼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月霞(兼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月紅
方永詮
方世玉
張方鳳珠
莊進興
陳莊金蘭
莊翔智
莊翔仁
莊雅楓
莊青朋(莊進源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莊雅筑(莊進源聲明承受訴訟人)
沈銀照(莊進源聲明承受訴訟人)
蘇耀煌(蘇莊鴛鴦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蘇淑慧(蘇莊鴛鴦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蘇淑珍(蘇莊鴛鴦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蘇淑美(蘇莊鴛鴦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陳建富
陳建銘
陳美雪
陳宏謀
陳玄婷
莊林金貴
莊雪華
吳效惠(吳莊桂枝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吳惠蘭(吳莊桂枝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吳惠群(吳莊桂枝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莊昌憲
莊惠年
莊淑雅
王美月
王西德
王善美
兼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王錦章
被上訴人 莊桂鉗
訴訟代理人 莊秀玉
被上訴人 莊正源
莊瑞敏
陳嘉銘
陳中銘
陳政銘
柯懿真(柯烱煌聲明承受訴訟人)
柯政良(柯烱煌聲明承受訴訟人)
柯美玲(柯烱煌聲明承受訴訟人)
柯順元(即柯烱煌聲明承受訴訟人)
柯薛玉珠(即柯烱煌聲明承受訴訟人)
莊招安
莊思恩
莊思玉
李寶村(楊莊秋蓮之承受訴訟人)
李健財(楊莊秋蓮承受訴訟人)
劉任秀琴
陳清水
陳招陽
陳靜誼(陳昭進之繼承人)
陳佳棋(陳昭進之繼承人)
陳沛琦(陳昭進之繼承人)
陳虹如(陳昭進之繼承人)
陳清世
李仙
蔡正賢(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趙蔡淑姿(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娃(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吳蔡淑珍(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妹(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宏明(兼蔡宜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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