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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陳惠珍
林惠娟
王子建(原名王駿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上訴人 葉婉君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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