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易,23,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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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將請求給付之金額由新台幣(下同)849,339元本息擴張為1,549,339元本息,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經上訴人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9,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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