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12號
上訴人王金川
王三本
林俊男
王素桂
王素霞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燕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
王三良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 人
輔助 人 陳王素英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衍鋒律師
被上訴人郭清敏
訴訟代理人陳永墩
楊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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