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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上訴人 簡林池青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請兩造提出被上訴人與張綉英間2022年1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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