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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吉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冠綜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 訴 人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亮穎
被 上訴人 黃彥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複 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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