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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劉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上訴人 劉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及訴外人蔡育仁於民國106年7月19日簽訂合夥契約書,約定上訴人、被上訴人、蔡育仁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390萬元、450萬元,合夥經營「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嗨公司,上訴人、被上訴人、蔡育仁持股比例分別為16%、39%、45%),並由被上訴人擔任合夥負責人(下稱系爭合夥)。
嗣兩造已於108年8月28日口頭合意由被上訴人以6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嗨公司8%之股份(下稱系爭買賣),惟被上訴人迄今未給付買賣價金,爰依系爭買賣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並未達成系爭買賣合意,上訴人雖曾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購買其股份,但因被上訴人資金未到位,故未同意購買,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為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審訴卷第19頁之系爭合夥契約書具形式真正性,兩造與蔡育仁曾成立系爭合夥。
㈡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13日收受審訴卷第25頁至第27頁之律師函。
㈢上訴人所提附於訴字卷第33頁之光碟,其錄音內容自0分0秒起至3分11秒為止如訴字卷第29頁、第31頁所示。
五、本院論斷: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如就價金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必要之點達成一致之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行成立。
又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如當事人就既已存在之債務,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則為清償期之約定,而非條件。
又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⒈嗨公司原為蔡育仁與被上訴人所開設,上訴人後先向被上訴人以50萬元價格購買6%股份,再向蔡育仁以50萬元購買10%股份,因價格有所落差,被上訴人另再給上訴人1%股份,此據被上訴人及蔡育仁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0頁、訴字卷第202頁)。
蔡育仁事後以40萬元價格買回上訴人所持有之8%嗨公司股份,參與買賣協商之證人楊承富並於108年2月28日手寫股份買賣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與蔡育仁簽署,系爭契約除記載蔡育仁以40萬元購買上訴人8%股份外,另並記載:「偶後(應為爾後之誤載)股東乙○○先生8%股份由股東甲○○先生以陸拾萬元整買回」字樣(下稱系爭買回字句),但被上訴人並未列名於系爭契約上亦未簽署該契約,有系爭契約可參(審訴字卷第2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兩造並不否認於108年2月28日簽立系爭契約當日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該內容並經蔡育仁、楊承富確認無訛(訴字卷第211、212頁);
證人楊承富證稱:系爭契約的文字都是我寫的,起先是因為蔡育仁想要跟上訴人買回他賣的股份…當時有討論,如果被上訴人後續有錢的話,再向上訴人買8%…系爭契約上寫系爭買回字句,是因為當初上訴人好像出資100萬元,因為已經願意用40萬元買回8%,剩下60萬元就由被上訴人有錢時買回…當時上訴人有問被上訴人剩下8%部分,我聽到被上訴人說他現在沒有錢跟他買,所以我才沒有寫到特定時間買這8%股份…等語(訴字卷第197-199頁),並於原審當庭播放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內容後表示:被上訴人跟我們討論是在簽系爭契約之前,被上訴人講完後三人才簽名,才會寫上系爭買回字句等語(訴字卷第212頁),所述核與附表所示其當時稱:「我來作一個見證,我這邊先寫8%啦,今天20萬,3月4號再付20萬,他就是先賣8%而已啦,改天你有錢的時候,你再跟他買8%,阿你再2%給蔡,這樣好嗎?」(編號39),被上訴人回稱:「對啦」(編號40),楊承富最後再稱:「10萬塊,現在,你又聽不懂意思,他就是現在給你20萬,週一20萬,他40萬先跟你買8%,到時候另外8%,劉董(指被上訴人)會跟你都買回來,之後他會再分2%給他,那就是他(指被上訴人)跟他(指蔡育仁)的事情了」(編號47)之過程相符;
蔡育仁亦證稱:當時上訴人叫被上訴人過來問如何處理,他們二人一開始在神明廳交談,我不知道談話內容,後來就說2%先暫時放在被上訴人那邊,但被上訴人怎麼可能有錢買,如果被上訴人有錢買應該是優先讓被上訴人買回;
系爭買回字句是因為2%的事情僵持不下,無法簽約,被上訴人才出面說不然先這樣處理等語(訴字卷第204頁);
佐以被上訴人自承因當日過程吵很久,為了緩和氣氛,有跟上訴人說如果我有錢會把股份買回來等語(本院卷第61頁),足見楊承富係為反應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與蔡育仁簽約前參與協商時討論得出之結果,乃於系爭契約上書寫系爭買回字句,此情並為蔡育仁及上訴人所明知。
⒊觀諸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蔡育仁因僅願支付40萬元,但上訴人想以原50萬元賣回自蔡育仁處取得之10%股份,雙方就剩餘2%股份及10萬元差額價金僵持不下,被上訴人提議先以40萬元價金購買8%股份(編號8),剩餘2%股份等他要買回6%股份時再一起買回來(編號18),蔡育仁則稱:「沒啦,他的意思是說,他到時8%跟他買回來」(編號21),被上訴人:「6%跟8%都差不多啦」(編號22),上訴人:「反正我就是60萬」(編號24),被上訴人:「反正我就是要付他60萬」,後續對話中於楊承富確認雙方意思時,蔡育仁雖又稱是要10%股份(編號27、29),然楊承富質疑蔡育仁不付10萬元(編號28),並指明蔡育仁40萬就只可以買8%(編號32),且說明:「現在劉董(指被上訴人)的意思就是說,你就沒有10萬,你就先買8%啊」(編號35),被上訴人則回以:「到時候,如果我有一筆60萬的時候,我跟你買回來」(編號36),蔡育仁稱:「阿康(指上訴人),那就不關我的事了」(編號37),上訴人稱:「你不要再跟我吵那2%」(編號38),楊承富則稱:「我來作一個見證,我這邊先寫8%啦,今天20萬,3月4號再付20萬,他就是先賣8%而已啦,改天你有錢的時候,你再跟他買8%,阿你再2%給蔡,這樣好嗎?」(編號39),被上訴人回以:「對啦」(編號40),是依上述之對話脈絡,當日確立蔡育仁以40萬元購買上訴人持有8%嗨公司股份後,上訴人已明確表明剩下之8%股份「反正就是60萬」,被上訴人亦清楚針對上訴人剩下之8%股份(含原取自蔡育仁處之2%股份及被上訴人原轉讓之6%股份)「反正就是要付他60萬」,並於楊承富向其確認跟上訴人買8%股份時,回以「對啦」,足見兩造已就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即標的(8%股份)與價金(60萬元)達成一致之意思合致。
蔡育仁嗣雖與上訴人又起爭執,然楊承富最終稱:「10萬塊,現在,你又聽不懂意思,他就是現在給你20萬,週一20萬,他40萬先跟你買8%,到時候另外8%,劉董(指被上訴人)會跟你都買回來,之後他會再分2%給他,那就是他(指被上訴人)跟他(指蔡育仁)的事情了」(編號47),並據此為蔡育仁與上訴人書立系爭契約且記載系爭買回字句,益證被上訴人當日確有同意以6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8%股份,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合意成立系爭買賣等語,堪以採信,被上訴人事後否認有達成買賣合意云云,則無可採。
至被上訴人縱於上訴人與蔡育仁協商過程中偶未在場,且於簽署系爭契約時亦未在場,然此並不影響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與蔡育仁簽約前曾與其等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而已以口頭與上訴人成立系爭買賣之事實;
另上訴人請求調閱嗨公司108年3月至110年1月之內部股東帳目總表及電磁紀錄,以證明系爭買賣之存在(本院卷第62頁),然系爭買賣關係既經本院認定成立如前述,即無再依上訴人聲請調閱上開資料之必要,附此敘明。
⒋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以口頭達成系爭買賣時,曾一再表示目前沒錢,如果有60萬就買回來等語(附表編號20、36),楊承富亦向被上訴人確認表示「改天你有錢的時候,你再跟他買8%」(編號39),並獲被上訴人肯定之答覆(編號40),蔡育仁、楊承富亦一致證述當時被上訴人沒有錢等語(訴字卷第199、205頁),於此亦未見上訴人當時就被上訴人尚無錢給付價金乙節有何反對或保留之意見,參以系爭契約所載系爭買回字句,並未明確記載價金給付期限,足見被上訴人供稱當時有跟上訴人說如果有錢會把股份買回來等語(本院卷第61頁),應屬真正,而被上訴人何時有錢乃一不確定之事實,上訴人既同意待被上訴人有錢時買回股份,顯係就兩造間既已存在之買賣價金債務,合意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即被上訴人有錢)履行,而已有清償期之約定,此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7頁)。
⒌上訴人雖提出原證5(訴字卷第29-31頁)之對話紀錄主張兩造已於108年6月14日合意將清償期變更為109年12月31日(本院卷第79頁),然觀原證5之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催款僅表示房屋無法出售,明年底會比較好安排等語(訴字卷第31頁),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在109年年底清償買賣價金債務,依該對話內容亦無從導出被上訴人有同意在109年年底清償買賣價金之意,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合意變更清償期等語,尚非可採。
又被上訴人陳稱:我曾向上訴人說,上訴人如向我買房子,我身上有錢就可以買(股份),但上訴人沒買房子,我現在也沒錢等語(本院卷第61頁),與原證5對話中,被上訴人表示房屋無法出售,要求上訴人可以先買其房屋就有錢等語(訴字卷第29頁)相符,可見被上訴人原係欲以出售房屋之錢款清償買賣價金,而上訴人於此並未提出事證證明被上訴人已經出售房屋取得款項,或有錢得給付價金,難認兩造所約定之清償期業已屆至,依民法第316條前段規定,上訴人即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故上訴人主張清償期屆至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云云,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買賣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附表(訴字卷第209-211頁)】
編號 陳述者 內容 1 上訴人 我希望4號就錢一併給了,不要拖到10號,有沒有辦法 2 蔡育仁 我不知道,我就20萬 3 上訴人 劉董(指被上訴人),4號可以嗎?4號?3月4號啊?不要再拖到10號了 4 蔡育仁 不是50萬都是我拿去的啦,有夠好笑 5 上訴人 4號可以嗎? 6 楊仁富 如果你4號沒有辦法,看你幾號可以啦? 7 蔡育仁 你怎麼可以把問題又推給我呢?50萬第二手經過你的手,你拿25萬耶,我已經做好了耶,少年 8 被上訴人 8%40萬,40萬就先買就好了 9 上訴人 他的10%不能這樣分啦,我2%又欠他這樣是嗎? 10 被上訴人 之後有錢再買2%就好了,有那些錢再買6%就好了 11 蔡育仁 我今天要商量的就是說,我剛才就說了,我8%,我就是要40萬給他,他不要,對吧?不是我不要耶,你搞清楚耶,我剛剛是不是這樣跟你講 12 上訴人 不是啦,你又跟我2%,到時候又跟我...不要啦,就10%給你啦 13 蔡育仁 你說10%給我,我也說OK啊,但是這10萬塊,歹勢..我的部分 14 上訴人 那…那個10萬塊誰付?的到底是誰要付? 15 蔡育仁 那你去找他啊,我禮拜一就是20萬給你 16 被上訴人 要比較清楚,不是說...現在這個...8%40萬先賣,再來... 17 蔡育仁 人家就是不要,你是聽不懂喔! 18 被上訴人 我要再買那個6%回來的時候,我再一起買回來。
19 蔡育仁 沒啦! 20 被上訴人 因為現在沒有錢,是要怎樣買啦? 21 蔡育仁 沒啦,他的意思是說,他到時8%跟他買回來 22 被上訴人 6%跟8%都差不多啦! 23 蔡育仁 50萬他拿給他,還是要怎麼樣我不知道 24 上訴人 反正我就是60萬 25 被上訴人 反正我就是要付他60萬 26 楊承富 來啦,來啦,我再確認一下 27 蔡育仁 不對啦,我是要10%耶 28 楊承富 10%,你們最後,看誰要付?又說不出來10萬元是誰要付?10%? 29 蔡育仁 我是要買10%回來,你搞清楚 30 楊承富 你就沒有10萬元可以付 31 上訴人 劉董(指被上訴人)付了2%那是要給你還是給他? 32 楊承富 不是啦,我說給你聽啦,你蔡(指蔡育仁)你現在就20萬元給你,星期一又20萬,阿你40萬就只可以買8%而已啦 33 蔡育仁 阿你聽不懂,一開始我就是這樣說,他不要啦 34 蔡育仁 那是他的問題啊 35 楊承富 現在劉董(指被上訴人)的意思就是說,你就沒有10萬,你就先買8%啊 36 被上訴人 到時候,如果我有一筆60萬的時候,我跟你買回來 37 蔡育仁 阿康(指上訴人),那就不關我的事了 38 上訴人 你不要再跟我吵那2% 39 楊承富 我來作一個見證,我這邊先寫8%啦,今天20萬,3月4號再付20萬,他就是先賣8%而已啦,改天你有錢的時候,你再跟他買8%,阿你再2%給蔡,這樣好嗎? 40 被上訴人 對啦 41 楊承富 這樣對嗎?這樣可以不可以? 42 被上訴人 6%跟8%都一樣,差不多 43 楊承富 不是啦,這樣我要徵求你們的同意 44 蔡育仁 我跟你講一件事,阿康(指上訴人),我本來就是要50萬跟你買10%回來,是因為,有牽扯到8%,我才認為說,那我應該是要給你40萬才對,合理嘛 45 上訴人 你就全部買回去啊 46 蔡育仁 OK啊,我就全部買回來,但是10萬元就是他要負責,不關我的事,我沒有說不OK唷 47 楊承富 10萬塊,現在,你又聽不懂意思,他就是現在給你20萬,週一20萬,他40萬先跟你買8 %,到時候另外8 %,劉董(指被上訴人)會跟你都買回來,之後他會再分2 %給他,那就是他(指被上訴人)跟他(指蔡育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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