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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黃金川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130元(即應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7.85平方公尺×該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698,1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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