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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黃俊嘉
楊克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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