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郭起赫
郭頴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上訴 人 郭寶怡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昱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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