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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 訴 人 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提起上訴。
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7,815元、11,369,538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168,084元而未據其等繳納。
又上訴人各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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