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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柏諺
被 告 劉建麟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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