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慶堂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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