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重上,2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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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謝陳欣吟
謝宜蒝

謝詩婷


謝妏宜

謝佩旻

共 同 李吟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上訴 人 泓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鳳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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