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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震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趙亜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3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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