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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黃郭美香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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