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戴麒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 訴 人 戴慈瑜
戴慈娥
戴惠敏
戴慈瑩
戴慈施
戴巧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上訴人 戴慈蓉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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